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的統一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的暢通、安全與共享,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能力,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以下簡稱信息化工作)是指針對特種設備信息,應用現代信息和通信技術手段所進行的采集、存儲、傳輸、加工、利用和發布等工作。
特種設備信息是指特種設備及其有關單位、人員在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和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過程中產生的客觀屬性和描述。
特種設備數據是特種設備信息的具體表現形式,特種設備數據庫是按照規定的數據結構進行組織并且存儲在一起的特種設備數據的集合。
第三條
本規則是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管理的基本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考試機構、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及其安全監察人員、檢驗檢測人員、鑒定評審人員、作業人員等(以下統稱各信息責任主體),在從事有關的業務活動過程中,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建立、應用特種設備信息平臺、業務應用系統和數據庫,履行特種設備信息化的各項責任。
軟件開發單位在提供特種設備信息平臺、業務應用系統和數據庫建設等信息化服務時,應當按照本規則進行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制定相關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建設國家信息平臺、業務應用系統與國家基礎數據庫,對全國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信息化建設的具體規劃,建設本行政區域信息平臺、業務應用系統和數據庫。省級特種設備信息化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五條
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建設、遵循標準、責任落實、數據共享、實時動態”的原則開展,鼓勵信息化新技術的應用,確保特種設備信息質量和信息安全,促進信息化應用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信息基本內容
第六條 根據信息的特點,特種設備信息劃分為業務信息、主題信息、加工利用信息和基礎支撐信息四類。
第七條
業務信息是指在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等業務活動中產生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考試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以及收集、傳輸信息有關活動的程序信息。
業務信息應當依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具體要求建立,業務信息數據的項目和資源的基本內容見附件A。業務信息保存的方式可以采取數據庫方式或者電子文檔方式。
第八條 主題信息是指為了便于信息傳輸、交換、查詢、統計、發布,從業務信息數據中提取的主要信息。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對象,主題信息分為單位主題信息、人員主題信息、設備主題信息和事故主題信息。主題信息數據庫的具體內容見附件B、附件C、附件D、附件E。
第九條
加工利用信息是指經統計、運算、挖掘等加工方式形成,用以輔助安全管理、分析、決策的信息。加工利用信息由各項主題信息和業務信息加工而成,表現形式為統計報表和分析圖表等。
第十條 基礎支撐信息包括數據標準規范,數據結構、分析模型等元數據和地理信息、客觀標識、代碼字典等公共信息。
基礎支撐信息內容和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要求及其相應標準。
第三章 信息化建設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應當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應標準,
信息平臺、業務應用系統和數據庫建設應當滿足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和本規則的要求,同時還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與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要求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信息平臺建設包括計算機網絡設施硬件建設、系統軟件環境建設、數據交換和信息資源目錄等各類集成建設以及電子文檔編輯器、電子標簽等通用型技術構件建設內容。
特種設備信息平臺應當實現下級質監部門與上級質監部門數據庫、省級質監部門與國家質檢總局數據庫的自動交換,實現安全監察與檢驗檢測數據的聯動與共享,實現各業務應用系統之間的應用集成,實現動態監管的全過程電子化管理,確保特種設備數據庫的實時、準確、真實和完整,符合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的要求。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行政許可、制造環節動態監管、移動式壓力容器動態監管、事故管理、統計年報等需要統一的業務應用系統的建設,建立包括特種設備主題數據庫,業務數據庫中的設備制造數據庫、移動式壓力容器數據庫、行政許可數據庫,以及加工利用數據庫中的統計年報數據庫等國家基礎數據庫。
省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有關業務應用系統建設,建立本行政區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業務數據庫。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和考試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相應業務應用系統和數據庫。
第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與各省級質監部門之間的網絡建設應當利用國家質檢專網,地方各質監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省級質監業務專網或者政府部門的政務外網專線等網絡資源。不具備專線條件的,可以依托公眾信息網絡,采用VPN等安全保障技術建設。
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考試機構、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等部門可以依托公眾信息網絡,實現與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的數據交換。
第十五條
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中間件等系統軟件環境建設應當采用政府采購目錄內的成熟產品,對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網絡系統和安全系統等,應當采用符合國家信息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數據交換建設,應當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應規范和標準,采用統一的數據交換技術,確保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和考試機構之間的業務協同辦公、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充分共享。
按照特種設備信息的分類,特種設備信息以實時共享、任務驅動和上報匯總三種方式進行交換。各類特種設備信息的基本交換方式如下:
(一) 主題信息以實時共享的方式進行交換;
(二)
需要各信息責任主體協同辦公的業務信息,以任務驅動的方式進行交換,包括安全監察機構行政許可業務信息與檢驗檢測機構的型式試驗業務信息、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業務信息的交換,安全監察機構行政許可業務信息與考試機構的人員考試業務信息的交換,安全監察機構安裝告知、使用登記業務信息與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業務信息的交換等;
(三) 各信息責任主體獨自辦理、不需要協同辦公的業務信息,可以以匯總上報的方式進行交換,包括監督檢查業務信息、檢驗案例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等。
第十七條
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規范、標準建設特種設備信息資源目錄,對特種設備數據庫和數據以及相關的處理和調用程序等信息資源進行統一編目、注冊管理、檢索定位,支持特種設備信息的共享交換。
特種設備信息資源目錄應當標注信息分類、行政權屬、數據主鍵等信息標識,建立各特種設備信息之間的關聯關系。
第十八條
為確保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和考試機構之間的工作信息共享,特種設備信息平臺建設應當采用統一的、開放的、標準的電子文檔編輯器技術,并且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電子文檔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在特種設備信息平臺中。